全球商業與智慧財產權法律最新主要發展(2025年8月分析報告) /汪子博 律師
本報告旨在對2025年8月全球法律格局的重大動態進行高階綜合分析。綜合觀察顯示,三大核心趨勢正在重塑全球商業環境的法律框架:
「扼殺式併購」審查的全球化: 美國、歐盟及中國的反壟斷監管機構,已全面擺脫傳統以營業額為基礎的申報門檻束縛。針對策略性、通常規模較小的收購案進行追溯性與主動性干預,已成為新的執法典範,構成企業併購活動的主要法律風險。
人工智慧(AI)法律地位的兩極分化: 美國專利體系正逐步擺脫後 Alice 案時代對軟體專利的僵化認定,為保護AI創新創造了更有利的環境。然而,與此同時,圍繞AI訓練數據的著作權訴訟卻呈現爆炸性增長,對AI發展的基礎構成挑戰。
品牌遺產的策略性貨幣化: 歐盟一項里程碑式裁決重新定義了商標「使用」的概念,為歷史悠久的品牌透過二手及售後市場保護並利用其智慧財產權,開闢了新的法律途徑與商業模式。
這些趨勢共同指向跨國企業在策略規劃上的新重點:必須全面重新評估併購盡職調查協議、將AI智慧財產權策略明確區分為專利佈局與數據合規兩條路徑,並積極探索品牌生命週期管理的新模式。
第一部分:美國——科技專利與人工智慧訴訟的新賽局
美國法律環境呈現顯著的雙軌動態:AI專利法的可預測性正在提升,而涉及相同技術的著作權法領域,卻面臨前所未有的法律爭議與不確定性。
1.1 美國專利商標局2025年8月指導意見:後 Alice 時代AI與軟體專利的緩和信號
2025年8月4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關鍵備忘錄,針對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 101)評估軟體及AI/機器學習(ML)發明之專利主題適格性(SME)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此舉直接回應了自2014年最高法院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案判決以來,大量軟體專利因被認定為「抽象概念」而面臨無效風險的困境。新的指導意見聚焦於三個關鍵領域,旨在穩定專利審查實務:
限縮「心智活動」例外之適用: 備忘錄明確要求審查官不應過度擴張「心智活動」(mental process)類別,強調只有那些能夠「在人類心智中實際執行」(practically be performed in the human mind)的請求項才應落入此範疇。這承認了複雜AI模型的計算過程遠超人力所及,有助於反駁針對AI/ML專利的常見核駁理由。
強調「實際應用」的整體評估: 指導意見重申,必須將請求項「作為一個整體」(as a whole)考量,判斷其是否將抽象概念整合到能產生實質技術改進的「實際應用」(practical application)中。重要的是,即使技術改進未在請求項中明確敘明,只要能從專利說明書中推斷得出,即應予以承認。
提高核駁門檻: 備忘錄要求審查官適用「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標準,即只有在一個請求項「比較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不具專利適格性時,才應發出 § 101 核駁。
此一政策轉向的深層動因,在於行政機關試圖在司法判決所造成的法律模糊地帶中,重建審查標準的清晰度與一致性。USPTO正運用其行政權力,為審查官提供一個更具約束力的框架來適用 Alice 測試。備忘錄中的權威性語言,實質上將部分舉證責任轉移回審查官身上。這一發展標誌著,儘管國會立法改革停滯不前,行政部門已開始為AI專利申請創造更友善的環境,釋放出美國致力於保護AI創新的強烈信號。
1.2 生成式AI的著作權交叉點:訴訟升級與未解的難題
與專利領域的逐漸明朗形成鮮明對比,生成式AI正引發著作權領域的劇烈震盪。近期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一系列集體訴訟,核心爭議在於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訓練AI模型。2025年8月下旬的案例包括 Strike 3 v. Meta 及 Justice v. Suno, Inc.(音樂產業訴訟),這些案件延續了先前針對微軟和OpenAI的法律挑戰。
訴訟雙方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主張訓練過程構成直接與代理著作權侵權(direct and vicari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被告則倚賴「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進行抗辯,主張訓練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此外,AI生成物是否構成訓練數據的「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s),亦成為關鍵戰場,如 Justice 案中Suno公司的動議所凸顯。
這些訴訟的結果將深遠影響AI產業的未來。生成式AI的能力源於對海量受保護數據的消化,這在AI開發者與內容創作者之間製造了直接的經濟衝突。法院的判決將決定AI訓練是否需要大規模授權。若合理使用抗辯失敗,AI產業結構可能面臨重塑,開發者需支付巨額授權費或轉向「乾淨」數據集。反之,若合理使用原則獲得廣泛支持,則將驗證當前「抓取與訓練」模式的合法性,進一步鞏固大型科技公司的數據優勢。
1.3 反壟斷的細微之處:聯邦對併購與投資的審查
美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正透過程序工具擴大監管範圍。2025年8月,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司法部(DOJ)針對被動投資規則(passive investment rules)發布澄清說明,旨在區分純財務性投資與可能削弱競爭的策略性投資,這對投資基金影響重大。
同時,合併審查趨嚴的態勢日益明顯。FTC開始向某些已通過哈特-史考特-羅迪諾法案(HSR Act)等待期的交易方發出「警告信」(warning letters),表明儘管等待期已過,但調查仍在進行,交易完成後仍可能面臨挑戰。
「警告信」的使用有效地將法律風險期延長至法定的HSR時間線之外。監管機構認為固定審查期限不足以評估複雜交易的影響,因此將交易完成後的審查常態化。這迫使企業改變風險評估模型,HSR等待期屆滿不再代表法律上的「綠燈」。企業必須將持續調查及未來可能的拆分訴訟納入考量,這增加了交易後整合的複雜性,形成了一個法律風險懸而未決的「灰色地帶」。
第二部分:中國——對併購的前所未有干預與智慧財產權監管的強化
中國近期的法律動態聚焦於一項里程碑式的反壟斷決定,標誌著執法新時代的來臨;同時,相關行政措施也顯示出其提升智慧財產權體系質量的決心。
2.1 反壟斷的分水嶺時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拆分已完成的未達申報標準併購案
2025年7月23日,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SAMR)發布禁止決定,針對武漢用通藥業(簡稱「用通藥業」)於2019年收購山東北大高科華泰製藥(簡稱「華泰製藥」)的交易案。此案具有開創性意義,是SAMR首次對一項已完成且未達到強制申報門檻的交易下達拆分令。
該交易於2019年完成。SAMR在後續調查中發現潛在反競爭問題,遂於2025年1月啟動「主動召回」(call in)程序,要求追溯性申報。調查結論認為,此垂直整合併購案使用通藥業控制了關鍵原料藥(API)供應,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SAMR祭出了極其嚴厲的救濟措施:
完全剝離: 用通藥業必須在2026年1月前,將華泰製藥股權出售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終止供應協議: 必須在2025年9月前,終止關鍵的原料藥代理協議。
此案的法律基礎源於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該法明確授權SAMR對未達申報標準但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干預。用通藥業案是該權力的首次高調應用,SAMR藉此樹立了權威先例。
此案最深遠的影響在於其確立了巨大的「回溯風險」(look-back risk)先例。交易完成已逾六年,這強烈表明SAMR行使回溯權力並未受制於任何非正式的時效限制。這從根本上改變了涉及中國市場的併購盡職調查模式。企業不能再僅關注營業額門檻,對每一筆交易,無論規模大小,都必須進行實質性的競爭效果分析,並保存詳盡的檔案記錄。SAMR已明確展現其追溯性監管「扼殺式併購」的決心,為所有在中國的併購交易創造了重大且長尾的法律風險。
2.2 智慧財產權執法現狀:跨境爭議與國內體系整頓
2025年8月,中國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呈現出成熟且複雜的多元面貌。
跨境爭議與國際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確認了美國公司EPC所持有的氮化鎵(GaN)專利有效性,駁回了中國公司英諾賽科(Innoscience)的上訴。同時,華為(Huawei)在歐洲的統一專利法院(UPC)對另一家中國企業傳音控股(Transsion)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
監管與質量提升: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嚴厲打擊專利代理行業亂象,吊銷了8家違規機構的執業許可證。地方層級亦出台新規,收緊專利預審要求,旨在鼓勵高質量創新。
這些事件描繪了一幅動態圖景。一方面,中國法院展現出保護外國權利人專利的意願(如EPC案),釋放出中國可作為公平解決IP爭議場所的信號。另一方面,中國龍頭企業已轉變為善於利用全球法律體系(如UPC)發動攻勢的原告,將IP作為市場競爭的有力工具。
CNIPA的整頓行動是其從追求專利「數量」轉向注重「質量」的關鍵一步,旨在回應外界批評並建立更可信的IP體系。
綜合來看,中國正同時扮演著全球IP原告、中立仲裁者及嚴格國內監管者等多重角色。跨國公司必須認識到,中國現在既是IP執法的關鍵司法管轄區,也是全球訴訟的重要策源地。這要求企業制定雙重策略:在中國境內有效執行自身權利,同時準備好在全球應對來自中國競爭對手的法律挑戰。
第三部分:歐盟——重新定義商標與競爭法的邊界
歐盟法院與監管機構正積極擴展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的傳統邊界,以應對從歷史品牌價值維護到扼殺式併購威脅等現代市場挑戰。
3.1 「TESTAROSSA」原則:「真實使用」與經典品牌的法律新生
近期,歐盟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做出重要判決,恢復了法拉利(Ferrari)為其經典車款名稱「TESTAROSSA」註冊的商標權。此前,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試圖以法拉利多年未生產新車為由,基於「未使用」撤銷該商標。
法院的判決為歐盟商標法下的「真實使用」(genuine use)原則確立了關鍵先例,明確指出商標使用不必然要求持續銷售全新的主要產品。以下活動被認定構成真實使用:
二手商品的銷售: 經授權經銷商銷售經過認證的二手Testarossa跑車,被視為在法拉利同意下的使用。法院認為,這種使用仍服務於商標保證商品來源與品質的核心功能,尤其是在高端奢侈品市場。
零配件與附屬品的銷售: 法拉利透過授權網絡銷售原廠零件並使用TESTAROSSA商標,亦被認定為真實使用,因提供售後服務是品牌商業活動的自然延伸。
此判決的深層意義在於,歐盟法律正式認可了維護並貨幣化「歷史遺產品牌」(heritage brands)的商業模式。它將「使用」的概念從新品發布,擴展到對品牌遺產在售後市場的積極管理。
歐盟普通法院採取了更貼近商業現實的解釋,承認高價值奢侈品的品牌生命週期遠超初次生產階段。這項裁決為擁有標誌性但已停產產品線的企業提供了法律操作指南。企業可透過策略性投入售後市場(如認證二手商品、控制零配件分銷),將其作為一種受法律承認的、對抗撤銷申請的積極維權手段,從而將被動的品牌保護轉變為主動的、創造營收的品牌生命週期管理策略。
3.2 事後審查的幽靈:後 Towercast 時代的合併控制
繼2023年歐洲法院(ECJ)在 Towercast 案中做出里程碑式判決後,歐盟成員國的國家競爭主管機關(NCAs)已被賦權,可依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則(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Article 102 TFEU)對已完成的、未達申報門檻的合併案進行審查。
Towercast 判決確認,《歐盟合併條例》(EUMR)的事前控制機制,並不排除對未達門檻的小型交易進行事後(ex-post)審查。這為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張「安全網」,用以捕捉所謂的「扼殺式併購」(killer acquisitions)——即市場主導者收購具有巨大潛力但營業額尚低的新創公司。
此發展的結果是,歐盟建立了一個與EUMR框架平行的合併控制軌道。然而,這個新軌道缺乏明確程序規範,可預測性低,且賦予監管機構極大的裁量權。基於第102條的調查可能由投訴或主管機關主動發起,且可能在交易完成數年後才展開。
這種法律框架的轉變,對主導地位企業的併購活動產生了顯著的寒蟬效應。交易完成後始終籠罩著未來可能被調查的持續威脅。這將迫使企業在收購策略上更加謹慎,可能更傾向於內部研發而非收購新創公司,進而可能對創投生態系統和整體創新活力產生連鎖反應。
第四部分: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司法指引
本部分析台灣近期重要的司法判決,為在本地市場營運的業者提供具體的法律實務指引。
4.1 商標與著作權近期判決剖析
2025年8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稱智財商業法院)作出數項值得關注的判決,揭示了法院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時的裁判趨勢。
商標侵權爭議: 在涉及「MONSTER」能量飲料品牌的案件中,法院的審理為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如何評估近似商標間的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性提供了方法論指引。
著作權「原創性」門檻: 針對補習班宣傳文宣及標語的案件,法院重申法律原則,即簡短詞句、標語和通用表達方式,通常缺乏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要求的最低程度創意。
著作權損害賠償之酌定: 法院闡明了當實際損害難以證明時,酌定賠償金額會考量的因素,例如著作的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與規模等。
侵權證據的有效性: 在一宗涉及旅館使用伴唱機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不構成侵權。關鍵理由在於,原告唯一證據來自其委託的蒐證人員。由於該人員的點播行為是為蒐證目的且已獲授權,該行為本身並非侵權,無法證明被告有對一般公眾提供未經授權的服務。
綜合分析顯示,智財商業法院正在發展一套務實且注重商業現實的判例法,並對權利主張與侵權指控設定了較高的證據標準。法院透過設定「原創性」門檻,避免著作權法過度擴張。在損害賠償方面,則提供了更可預測的酌定框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伴唱機案所揭示的證據要求。該判決傳達了一個重要訊息:僅為訴訟目的而「製造」出來的侵權行為,可能不足以證明存在持續性的、對公眾造成損害的侵權事實。這要求企業在提起侵權訴訟時,必須提出強而有力且未受汙染的證據。
第五部分:全球綜合分析與策略影響
本部分整合前述各司法管轄區的分析,提供一個連貫的全球概覽,並探討對跨國企業的策略影響。
5.1 新反壟斷典範:「扼殺式併購」審查的比較分析
全球主要經濟體的反壟斷哲學正出現根本性的趨同。儘管法律機制各異——中國SAMR的追溯性「主動召回」權力、歐盟基於第102條的事後審查權,以及美國FTC的交易完成後挑戰——其策略目標完全一致:阻止市場主導者在潛在競爭威脅成熟之前將其消滅。
這種轉變是對傳統合併申報門檻無法有效應對數位經濟與生技製藥領域競爭模式的回應。在這些領域,新創公司可能在產生巨額營收前就已擁有顛覆性技術。監管機構現在一致認為,放任此類「扼殺式併購」,將損害長期市場創新。
5.2 人工智慧時代的策略性智慧財產權管理
當前AI相關法律待遇呈現極大分歧:美國專利體系趨於友善,而著作權體系則因訓練數據爭議成為主要戰場。這要求企業採取雙軌並行的智慧財產權策略:
攻擊性專利佈局: 積極利用USPTO的新指導意見,為AI/ML模型、方法及應用申請專利,建立強大的專利組合,作為防禦、授權談判與市場排他的籌碼。
防禦性數據策略: 對AI訓練數據集進行嚴格的法律審計,評估著作權侵權風險。積極探索數據授權協議、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並投入資源開發合成數據(synthetic data),是降低訴訟風險的關鍵。
5.3 總結與策略影響
綜合前述分析,當前的法律環境變化對跨國企業的營運策略產生了深遠影響:
併購策略的重新校準: 所有併購交易,無論規模大小,都需要在主要司法管轄區進行實質性的反壟斷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必須納入對潛在市場影響的前瞻性分析。交易的法律風險評估,已從「是否需要申報」轉變為「是否可能被調查」。
智慧財產權組合管理: 鑑於 TESTAROSSA 案的判決,企業應重新評估其歷史商標組合。透過積極的售後市場參與(如官方認證、零件銷售),將停產但仍具價值的品牌標誌,從被動防禦資產轉化為主動的商業資產。
全球訴訟策略的整合: 智慧財產權訴訟已演變為多戰線的全球戰爭。單一爭議可能同時涉及中國、歐盟(透過UPC)及美國法院,這要求企業制定全球協調一致的法律策略,確保在不同法系下的行動一致性與策略連貫性。
總體而言,全球法律格局正從過去依賴的監管確定性,轉向更為主動且難以預測的執法環境,這要求企業必須具備高度的敏捷性與前瞻性的法律風險管理能力。
